项目名称 :种畜禽进出口审批
项目类型 :前审后批
审批内容 :
1.进出口的种畜禽是否符合国家种畜禽进出口规划和计划
2.出口的种畜禽是否列入国家种畜禽出口名录
法律依据:
1.《种畜禽管理条例》
2.《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8年农业部令第32号颁布,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)
办事条件 :
1.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
2.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,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
3.需报送以下材料:
①《农业部进出口种畜(禽)审批表》
②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》(复印件)
③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明
④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
⑤国内申请进口单位与进出口代理商签订的《种畜禽代理进口合同》以及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的《种畜禽买卖合同》,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《种畜禽买卖合同》(均为复印件)
⑥进口种奶牛时,需提供《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》和《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》(均为原件)
办理程序 :
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《农业部进出口种畜(禽)审批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并进行初审。
2.项目审查。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对于新引进品种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,必要时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。
3.办理批件。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
承诺时限 :20个工作日(新引进品种技术审定或测定时间不超过6个月)
收费标准: 不收费 |